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生产、购销、穿着佩戴管理工作,根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保安员服装,是指《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保安员上岗执勤服务时应该穿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安服务标志,是指《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保安员上岗执勤服务时,在服装上佩戴的体现保安服务职业特征的专用标志,由图案和文字组成。
保安服务标志分为制服式和便服式两类。其中,制服式分为刺绣和金属两种;便服式为金属一种。
第四条 陕西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执行中国保安协会制定的统一式样、统一标准。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上岗执勤服务时,应当穿着佩戴中国保安协会统一式样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五条 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知识产权归中国保安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陕西省保安协会根据中国保安协会的授权,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调查、处置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中国保安协会专利权,维护中国保安协会专利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 陕西省范围内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企业由陕西省保安协会向中国保安协会推荐,由中国保安协会审核后授权生产销售。获授权企业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或企业代为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七条 陕西省范围内获授权企业应当按照授权类别及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销售,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变更、变造式样或改变制作工艺,降低产品质量标准。
第八条 陕西省范围内获保安员服装、保安帽生产授权企业应当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企业采购所需的丝织保安服务标志、臂章、帽徽、面料、辅料等。生产丝织产品的获授权企业,应当到中国保安协会指定的企业采购防伪材料。保安鞋、保安服务标志、服饰获授权企业使用的原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要求。
第九条 陕西省范围内获授权企业为保安从业单位代购本企业授权范围外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产品的,应当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生产销售的企业采购。
第十条 陕西省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经销实行登记制度。在陕西省范围内经销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企业应向营业地设区市保安协会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经设区市保安协会审核后,报省保安协会登记。由省保安协会颁发“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经销登记证”。
第十一条 陕西省范围以外获授权生产企业在陕西省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应当在陕西省保安协会办理销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经销的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申请的经销范围及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订货渠道等);
(二)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与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生产厂家签订的经销合同(生产厂家必须是中国保安协会的授权单位)。
第十三条 2011式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经销单位必须到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陕西省范围内生产企业,或者已在陕西省保安协会备案登记的外省生产企业采购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章 采购和穿着
第十四条 陕西省保安从业单位不得采购未获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生产企业的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产品。
保安从业单位根据保安员的岗位服务需求及本区域的气候环境条件,选用不同材料档次的保安员服装,但必须符合中国保安协会确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为确保质量,陕西省范围内获授权生产企业、经销登记单位和保安从业单位购销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价格,应参照中国保安协会公布的市场指导价执行。
第十六条 保安员上岗执勤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保安协会制定的《保安员着装规范》规定,穿着保安员服装,佩戴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七条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执勤服务时可以穿着便装,但应当佩戴全国统一的便服式保安服务标志。
第十八条 保安员上岗执勤着制式服装时,应当在保安员服装左前胸处,佩戴有保安从业单位标志、保安员编号的胸徽。胸徽由保安员所属单位自行设计制作。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陕西省保安协会内设保安服装管理机构,负责陕西省范围内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设区市保安协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保安员服装管理遵循方便保安从业单位的选用和授权企业的生产销售的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获授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活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陕西省保安协会有权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企业,向中国保安协会建议取消其授权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经销单位销售活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陕西省保安协会有权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收回登记证书,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授权擅自在陕西省范围内生产销售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的,陕西省保安协会将代表中国保安协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由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使用,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将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出借或出租给其他未经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或备案的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保安从业单位未按规定选用、采购保安员服装和指导保安员佩戴保安服务标志的,陕西省保安协会应采取行业自律性措施,提出告诫,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